根据《支付业务许可证》申请门槛的新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统计显示,符合申请全国性支付公司许可证的公司初步统计仅有支付宝、易宝支付、财付通等少数几家公司,而全国300多家支付公司有一半的注册资本达不到3000万或1亿的门槛,这些企业如果想获得许可就必须通过增资来实现。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方盈芝指出,由于支付企业的经营特殊性,市场所存在的企业数量越多,门槛越低,会导致涉及行业内的整个金 融 体 系 出 现紊乱无序现象。因此,此《办法》门槛设置并不高,对现有市场的主要厂商影响不会太大,虽有一半企业将离开,但有可能被监管淘汰的企业也主要是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小企业。
此外,针对《办法》中关于“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的条例,方盈芝认为也是第三方支付企业需要警醒的。近期,在国内支付领域排行第四的快钱网上支付因为赌球案件被公安部通报批评。据公安部通报称,在江苏苏州侦破的“乐天堂”开设赌场案中,抓获第三方支付平台“快钱”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梅某,经查与境外赌博集团勾结,协助境外赌博集团流转资金30余亿元,“快钱”公司从中获利1700余万。这一事件将为其他第三方支付企业敲响里警钟,也或将使快钱几年在行业积累付诸东流。
对于支付宝而言,《办法》的出台不无好处,自己将能名正言顺的经营的同时,也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在第三方支付市场中的竞争压力。有一些业内人士就质疑,这些门槛的设定明显保护了支付宝、财付通这样的大的支付平台,因为对他们来说与没有设门槛几乎是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纳入到了正规的监管之中,“名正言顺”了。而一些新的支付平台无论是在财力以及影响力上都不及这些平台。所以在《办法》面前也没有办法跨过这个门槛。
支付多样化监管刚起步
现今,支付手段越来越多样化,品种也日渐丰富。据介绍,目前国际上在线支付主要有支票、信用卡收款、PayPal三种方式。就支票业务来说,在国外该业务是相当普及,而在国内还很不成熟,在互联网交易中更是极为罕见。业内人士指出,社会信用的缺失造成了这项业务的寸步难行。目前,中国银行规定只有广东上海等少数几个地区可以办理个人支票业务,而且要求十分严格,但即便如此,还是屡屡有签发空头支票的现象出现。所以,在当前的互联网环境下,支票还是难以跨区域和国家使用。专家表示,个人支票做为一种支付手段很难像美国那样普及起来。
作为第二种支付方式的信用卡收款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已经十分普及,而作为网上支付手段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据介绍,支付者需要跟第三方支付公司开通信用卡在线支付业务,开通一个信用卡收款通道,客户就可以直接用信用卡付款,这种收款方式只适合做零售的商户,批发类的比如收取样品费或是小订单,通常相关的费用也不低。
目前,在国际较受欢迎的是PayPal方式,大多数美国人都喜欢使用PayPal进行付款。这是一家成立于1998年12月,隶属于美国eB ay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相关数据显示,PayPal利用现有的银行系统和信用卡系统,通过网络技术和网络安全防范技术,在全球190个国家为超过1.5亿个人以及网上商户提供安全便利的网上支付服务。和信用卡相比,PayPal保证了信息的安全和个人隐私。在线付款时,不用将银行卡或银行账户的详细信息透露给他人,对商家的付款甚至可以不用泄露自己的PayPal账号地址;另一方面,用PayPal收款,对于卖家来说也是非常安全的,卖家的财务信息是绝对保密,不会透漏给买家。2004年,PayPal开始进入中国,它主要是通过与中国多家主要银行以及中国银联支付服务公司等结成战略合作,为网上交易的个人与企业提供支付服务。
除了丰富的在线支付手段,对于该业务的监管一直以来也是各方十分重视的环节。据相关人士介绍,在监管方面,目前目前世界上的网上支付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一种是美国模式,美国对第三方网上支付业务实行的是多元化的功能性监管。这种监管分为联邦层次和州层次两个层面进行。在美国,监管的重点在于交易的过程中,而不是从事第三方支付的机构。在对沉淀资金定位的问题上,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认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上的滞留资金是负债,而非存款,因此该平台不是银行或其他类型的存款机构,不需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平台只是货币转账企业或是货币服务企业。美国《爱国者法案》规定,第三方网上支付公司作为货币服务企业,需要在美国财政部的金融犯罪执行网络注册,接受联邦和州两级的反洗钱监管,及时汇报可疑交易,记录和保存所有交易。此外,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的留存资金需存放在该保险公司保险的银行的无息账户中,每个用户账户的保险额上限为10万美元。
欧盟也有自己的监管方式。在欧盟,第三方支付只能通过商业银行货币或电子货币,这类企业必须取得银行业执照或电子货币公司的执照才能开展业务。针对电子货币,欧盟出台了相应的法律。该监管的法律框架包括三个垂直指引:《电子签名共同框架指引》确认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有效性和欧盟内的通用性;另外,《电子货币指引》和《电子货币机构指引》要求非银行的电子支付服务商必须取得与金融部门有关的营业执照,在中央银行的账户留存大量资金,并将电子货币的发行限定在传统的信用机构和新型的受监管的电子货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