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规定,允许企业名称使用“总部”“地区总部”等字样;允许在福州设立的功能性地区总部企业的名称使用“地区总部研发中心”“地区总部营运中心”“地区总部销售中心”“地区总部管理中心”“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等字样。
《意见》还规定,以知名品牌为纽带形成的特许经营、加盟门店等各类连锁群企业、商户,凭企业总部出具的同意名单,允许其名称冠用总部的字号和“连锁”字样;允许开发建设和经营管理园区的企业,使用“XX园”“XX区”等字样表述其行业。
福州市工商局副局长林辉说,总部经济作为一种高端城市经济形态,具有较强的规模效应与溢出效应,在促进城市产业升级、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促进国际资源集聚、增加区域经济总量具有重要意义。为此,福州市通过放宽企业名称限制,鼓励企业总部落户福州,为总部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意见》还放宽对国际知名品牌企业名称登记的限制。其在福州办理设立、变更登记时,可申报含有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