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敖晓波) 记者昨天获悉,广东股民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已为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允许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该案是目前已知的中国第一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
据原告代理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介绍,被告陈建良系新疆天山股份(000877,1999年1月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总经理。在任职天山股份期间的2004年6月21-29日,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
这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作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的处罚。
原告投资者陈某2004年6月21-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陈某正是在被告陈建良内幕交易期间买卖股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导致相应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9383.68元。陈某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陈某于2008年2月下旬委托宋一欣律师向南京中院代为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南京中院收案后,进行了审查并向上级法院作了请示,于6月底通知代理人可以交费立案。该案的开庭时间法院尚未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