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亚洲证券将5500万元中的3000万元从客户资金账户转入自有资金账户用于购买国债,1000万元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备付金账户的行为,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坚定地认为,这就是转移资金所有权的行为。奇怪的是,根据五粮液投资总经理尹启胜的承诺书,成都智溢承诺一年内不动用资金,根据《资产委托管理协议》及补充协议,亚洲证券在这一年内是可以使用该笔资金的。此外,亚洲证券支付给居间人向晓卫275万元佣金的目的似乎也应是一年内要使用该笔资金。
那么,亚洲证券用其中3000万元购买国债的行为,到底是按约定在一年内使用该笔资金的行为,还是转移资金所有权的非法占有行为?而另外的1000万元是划入了亚洲证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立的账户,而不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自有资金的账户,这是否还能认定为转移资金的行为?这些疑问决定着亚洲证券合同诈骗罪的成立与否。
各执一词的缘由
庞铃被起诉的一个重要缘由是其编造了投资项目,并骗取了成都智溢的资金流入。根据起诉书中的描述,2004年初,庞铃为了获取公司的高额奖金及完成公司下达的任务,编造亚洲证券公司将要承销“丰原可转债”二期项目,授意居间人向晓卫以此作为建议客户投资的计划,引进客户资金。
在向晓卫的案件审判中,庞铃曾有过用丰原转债推荐客户投资的证词。但在其以犯罪嫌疑人身份第一次接受讯问起,就再也没有过关于编造丰原转债引进成都智溢资金的供述。而按照庞铃的说法,丰原可转债是亚洲证券关闭后,为帮助成都智溢收回资金,向晓卫编的谎言,引进客户资金时并没有说过丰原转债。
但也正是因为其关于丰原转债项目前后不同的陈述与其身份转变的时间节点相吻合,加之向晓卫、尹启胜等都有关于庞铃用丰原可转债二期项目来吸引资金的证言,还有其在此项业务中获得了59000余元的奖励及由此或可推论出其有违法获利的动因,使得庞铃被指控编造项目变得有理有据。
事实上丰原生化(6.11,-0.12,-1.93%)并不具备再次发行可转债的基本条件,同时其也未进行任何一项与发行可转债相关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在尹启胜跟亚洲证券洽谈资金转移的时候,丰原生化的年报已经公告,作为资深投资者的尹启胜,对丰原可转债项目的真假是具有足够辨别能力的。而且,根据谢军等人的说法,以及五梁液投资公司会议记录等材料,资金转入亚洲证券并非由于购买丰原转债的原因。
如果说尹启胜并非因这一不可能的项目而投资,那么成都智溢的资金又为何会进入亚洲证券呢?按照向晓卫的说法,“尹启胜提出不分好处费就不会签协议,事后便给尹启胜75万元,给汪东(五粮液投资的财务人员)50万元”。但当时法庭并未采信向晓卫的举报,理由是向晓卫的举报没有转账等证据。
到底是谁说了谎,不得而知。但随着庞铃案的审理,谜底应当会很快揭开。事到如今,“失陷”的资金最终能否被追回仍然是个未知数,而它与五粮液有着怎样的关系,以及这幕大戏中究竟谁是受害者,而谁又是得利者,或许将见分晓。
事到如今,“失陷”的资金最终能否被追回仍然是个未知数,而它与五粮液有着怎样的关系,以及这幕大戏中究竟谁是受害者,而谁又是得利者,或许将分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