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力宝集团代理律师还认为,股权转让协议出现三个版本,不同版本协议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是为掩盖祝维沙掌控下的裕兴科技派出的人员实质上掌控健力宝系列公司并主导股权转让的状况。
在辩论中,健力宝集团代理律师还引用此前佛山市公安局对祝维沙刑事诉讼起诉书中的证据。在上述证据中,裕兴科技派出的某位高管提醒祝维沙以收购中国平安股权来转移资产的处理过于急躁。
健力宝集团代理律师认为上述中国平安的股权转让是祝维沙主导下的恶意转让,其本质是抽逃对健力宝集团的出资行为。
金裕兴公司代理律师认为:“作为善意第三人,金裕兴受让5100万股中国平安股权这份已经执行了数年的协议应该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