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一家以销售金属材料、陶瓷制品、旅游纪念品、工艺美术品为经营范围的文化发展公司。该公司诉称,2010年6月,公司委托宅急送公司运输含金银的世博虎印、世博摇钱树等世博礼品,保价两万元,该批货物在发往陕西神木的过程中丢失。公司起诉要求宅急送赔偿货物损失两万元。
宅急送对此辩称,这笔货物确实丢了,但运单上写明的货物品名是礼品,而不是世博虎印等真实名称,如果公司知道是世博虎印等工艺品的话,当初就不会承运。宅急送还称,原告与宅急送公司是代为保险关系,宅急送只是协助原告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公司协助后,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宅急送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同意赔偿。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