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8年1月26日,鞍山消费者王彬花了13299元买了一台“三星”46寸液晶电视。“用了不到一年,显示屏就坏了。”当年12月份,王彬到售后服务单位顺利进行了免费换件维修。没想到,2009年11月,显示屏又坏了,“再去找售后,就要收我2400元才给换。”当时,售后服务单位给出的理由是“显示屏只保修一年”。对于这种解释,王彬不能接受,因此双方没能达成共识,这台电视在之后长达8个月的时间内都没有修理。直到王彬投诉到消协,消协电话通知售后维修单位负责人到场处理,遭到了拒绝。后来经过多次协调,终于给王彬更换了一台同品牌、同规格、新型号的电视机。
(三)2009年6月24日,鞍山市消费者王洪刚花11000元购买了一台“三星”牌46寸电视,已于当年11月更换过一次显示屏。到今年5月8日,电视机开启后显示屏又出现红色线条。经过维修人员检查认定,仍旧是显示屏出现故障,需要再次换屏。“但是他们提出,显示屏的保修期限为一年。”王洪刚从维修单位得到的理由是,到今年6月24日,购机时间已满一年,此次换屏之后不再延保。于是,王洪刚于今年5月11日到消协进行投诉,经过沟通协调,售后服务单位除了给予更换显示屏外,还同意三包期限从最后一次换屏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计算,保修期为3年。时代商报
(东北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