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面积少了40多平米竟然说是为“客户着想”
黄女士买了一套由海南佳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海口市凤翔东路绿色佳园第二期顶层(六楼)加阁楼的房子。去年5月份交房后开始装修。今年1月搬进了新房。今年6月份拿到房产证时,发现房产证登记面积比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面积少了40多平米,黄女士通过书面和面谈方式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的条款赔偿其损失。但开发商拒绝执行合同。
开发商的理由是,阁楼40多平米我们是按1000元一平米卖的,当初推销时向客户承诺阁楼有房产证是销售的策略。之所以没办房产证,我们是为了客户着想,因为不办房产证客户可不要交这40多平米的物业管理费。
如此策略。如此“为客户着想”,黄女士想想买房的全过程,想到自己一套27万多元的房子因少了40多平米的产权证而以后无法进入交易市场,觉得自己被欺诈了,只好把开发商告到了海口市琼山区法院。
2003年,黄女士到绿色佳园看房,想在这里买一套,当时售楼小姐重点介绍第二期的顶层(六楼)加阁楼。黄女士当时对阁楼收1000元一平米不太理解,问售楼小姐“别的小区顶层的阁楼是送的,你们的一期阁楼也是送的,为什么二期收1000元一平米?售楼小姐说“我们二期阁楼与其他的不一样,我们是有房产证的。有房产证说明我们符合所有的建筑与销售手续,不信你问问人家阁楼有没有房产证?黄女士想了想也有道理,但还是不放心,便问到“阁楼产权面积会写入合同吗”。售楼小姐说“肯定会写进。不写入合同约定面积的话。我们怎么会收1000元一平米?”
2003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这份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黄女士对细节没有多少疑问,其中第三条中:该商品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136.37+44.75(阁楼)平方米,售楼小姐说的阁楼产权面积也写进了合同。也就是说,黄女士的这套房屋产权面积约定为建筑面积136.37+44.75总共181.12平方米。
到了要交钱办房产证时,售楼小姐开始作黄女士的思想工作“阁楼不办房产证行不行?因为办房产证的话你要多交这40多平米的物业管理费”。黄女士说一切按合同办。售楼小姐没办法只好答应“我们给你办房产证”,开发商也收了办房产证的一切费用,并承诺如果办不回,按合同赔偿。
黄女士拿到的产权登记面积为140.39平方米。比合同约定的181.12平方米少了40多平方米。
房产证登记产权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少了40多平方米。给客户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开发商还说是“为客户着想,客户少交物业管理费”,照开发商的说法,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只办50平方米的房产证就可以了,少交物业管理费呀,不办证不是更好,一分钱物业管理费也不用交。
黄女士认为,这是开发商地地道道的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可以不执行,合同还有什么法律保障?开发商可以大胆的签合同而不执行,有谁还敢签合同?令黄女士无法理解的是,为什么开发商如此大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