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航班延误留学生错过开学
留学加拿大的侯某,于2009年3月回国前,通过加拿大航空公司预订了北京飞回多伦多的机票,时间为同年9月2日下午6点。回到深圳后,他向被告航空公司预订了9月2日中午12点从深圳飞往北京的机票。可当天他赶到机场时得知,航班因机械故障取消,他迅速改签了中午1点的航班飞往北京,但该航班又因航空管制延误起飞,导致侯某错过了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侯某最终于9月8日从北京飞往香港,次日又从香港飞往多伦多,此时他不仅错过了开学,还因迟到申请不到学校宿舍而在校外租房。为此,侯某状告航空公司索赔18061元。
法院:
机械故障非不可抗力因素
法庭上,航空公司辩称因机械故障临时取消航班属于“不可抗力”,航空公司已尽最大责任帮原告改签其他航班,且支付了机票的差价,改签后的航班因空中管制延误,也属于“不可抗力”。
法院审理认为,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全检查等非航空公司的原因造成的延误,航空公司不承担责任。而本案涉及被告取消的航班是因机械故障,所以被告不能完全免责。
最终法院认定,虽然航空公司积极采取了补救措施,但原告仍错过北京飞往多伦多的航班,说明补救措施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酌情应由被告赔偿5400元。
律师:
乘客应分不同情况索赔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的肖雄辉律师认为,此案就对类似航班延误给出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他认为,航班延误的原因有两类:一是航空公司自身因素,如机械故障、航班调配等;二是非航空公司自身因素。据现行法律规定,如果是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航空公司应承担责任。对此乘客需要分不同的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航空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要求对方赔偿因延误给自己带来的实际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