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 王海亮)汽车生产商故意隐瞒汽车缺陷,拟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最高50%的罚款。而现行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相应的罚款最高限额为3万元,被认为处罚力度过轻。国家质检总局昨天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作为旧有规定的“升级版”,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新条例拟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缺陷,构成违法行为的要追究责任;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新规也将对经营者提出责任要求,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等经营者未停止销售、使用、租赁缺陷汽车或拒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如逾期未改正,拟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缺陷调查。”新规拟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可以向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可能存在的缺陷。
该征求意见稿以2004年四部门联合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起草。此次的升级版召回规定实施后,我国的汽车召回制度将更严厉。单位或个人可在7月10日前将书面修改意见反馈质检总局法规司。
记者了解到,根据2004年出台的规定,制造商故意隐瞒车辆缺陷的严重性时,最高罚款金额不超过3万元,这被认为汽车厂商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汽车企业在中国受到的约束远远小于海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