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记者 陈光豪)因为一台电磁炉的质量问题起争执,顾客将大卖场告上法庭。最终,法院一审判令卖场退货并赔偿5天的误工费。
2008年11月,陈先生在我市一家大卖场购买了一台价值399元的电磁炉,保修期为3年。此后,因为电磁炉无法正常使用,大卖场将电磁炉送到生产商委托的售后维修中心维修,并于2009年12月份交还陈先生。
当月月底,陈先生又以按键失灵为由将电磁炉送至大卖场,此后,陈先生不满意卖场在维修后所给予的答复,就向12315投诉。
今年1月份,在12315的调解下,大卖场同意更换一台同款新电磁炉。不过,陈先生此后对更换的电磁炉仍不满意,并于今年3月份提起诉讼,要求大卖场赔偿他23天的误工费及其他损失。
思明区法院认为,大卖场在售后服务中存在瑕疵,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此后换新电磁炉的服务本身,卖场并不存在明显的过错。综合具体案情,近日法院一审判令陈先生退还电磁炉,大卖场则退还399元货款并赔偿5天误工费36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