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29日,市民刘女士在市区一家公司定制橱柜,由该公司安装工现场安装。橱柜在新房安好后,刘女士一直未入住。今年6月,刘女士发现橱柜人造石台面一侧塌陷,下塌缝隙3厘米,拐角裂缝达10厘米。仔细一查,原来是安装工安装时偷工减料。刘女士多次联系该公司维修。该公司说已过“1年保修期”,不承担维修费用。
接到刘女士的投诉后,工商人员认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刘女士所买橱柜虽时过3年,尽管超过双方协约“1年内免费保修”时限,但仍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