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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领域十大“潜规则”

来源:新华网吉林频道 时间:2010-03-25 23:51:46

    一、 餐饮行业“潜规则”

    服务人员推荐酒类,从中收取厂家或经销商的回扣。餐饮业普遍不让自带酒水成惯例。强制提供消毒餐具、湿巾等用品不明示收费,结账时收取发生争议,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马哈鱼充三文鱼卖,调包、回收问题时有发生。一些菜品不标价格,标示时价,随意性较强,在春节等节日期间随意调价加重消费者负担。

    建议: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属于“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拒绝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在人身财产受到损失时,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照相的“潜规则”

    婚纱照相底片、小片不提供给消费者,如要需另外加钱。格式条款不平等,一套相片只能洗印几张,加洗张数价格高于正常的价格,客观上形成强制高价消费。照相前不明示婚纱样品与数量,消费者选中婚纱时才告知不在照相范围内,如需要另加钱使用。化装用品另收费用普遍,指甲、睫毛等。

    建议:照相的“潜规则”,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属于“强制消费”,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遇到上述情形时,可以选择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行使自己的监督批评权,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医疗行业的“潜规则”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挥舞的手术刀下形成了 “红包规则”。在医生与患者之间,“红包”似乎充当了一种平衡的使者,双方均有所得。同时,开大方、过度检查、医托等现象防不胜防,看病难顽疾久已。

    建议:医生收“红包”的行为,损害了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涉嫌“受贿罪”;“开大方、过度检查、医托”等现象,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广大患者首先应当“自律”,不给医生送“红包”,并将上述医生的违法行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以实际行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商业的“潜规则”

    买一送一、买二送一,而送的多是质次价高或快到期的商品。先提高商品价格,然后再打折,实际并没有降低商品价格,欺骗消费者。

    网络、电视购物虚假宣传,实物与样品不符,换货要另加钱,退货困难。

    建议:经营者的行为,违背了《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欺诈消费者,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悉真情权”。广大消费者可以依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经营者给予“双倍返还”。

    五、房屋装修的“潜规则”

    套餐搭配一些不实用的项目,增加消费者负担,提高收入。大包施工不按合同约定使用材料,使用价格低的材料赚取差价。装修人员和销售商串通,诱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抬高价格给装修人员回扣。

    建议:“套餐搭配”存在欺诈;装修人员与销售商恶意串通侵害消费者的利益,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消费者将销售商的上述行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调解协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旅游的“潜规则”

    擅自改变合同,脱漏应去的景点,导游变导购,低价旅游自费项目多。旅游公司的行为,违背《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合同约定,属于违约行为。

    建议:消费者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与旅游公司协商调解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七、美容的“潜规则”

    办卡设陷阱,专坑有钱人。办卡没提供几次服务,不是换老板不承认先前的卡了,就是直接没影了,换个地方再骗。以次充好,将快要到期或过期的产品重新分包,另贴说明,摇身一变堂而皇之的欺骗消费者。

    建议:商家的行为涉嫌《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罪”。消费者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运用国家的公权力,追究商家的刑事责任,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及时挽回自己的经济损失。

    八、快件先签字还是先验收“潜规则”

    有网购经历的消费者都知道,快递员将物品送到时,不会让你先对物品进行验收,而是让你直接签字。拿到签字后,他们不等你验收物品便离开。因此,类似“买手机拿到石头”的事件屡见不鲜。

    建议:快递公司让消费者先签字的做法是为自己免责,对消费者很不公平,这是违反《合同法》的,应当叫停。

    九、免费安装的“潜规则”

    目前在家用电器、家居设施安装业,号称免费送货、免费安装,但在安装过程中向消费者收取材料费、附件安装费问题时有发生,巧立名目乱收费的现象,已经成为不成文的行业 “潜规则”。

    建议:《消法》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消费者要尽可能选择大品牌、信誉好、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的家用电器、家居设施厂家和商家的商品,要求承诺免费安装的商家出具书面承诺,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

    十、通讯业务强制消费?“潜规则”

    消费者手机开通了彩铃业务,咨询后被告知是赠送的业务,让用户免费体验。三个月后,消费者忘记取消,手机业务“赠送”就变成了“默认开通”。或消费者发现手机多了一个手机报(新闻)业务,他不需要该业务,便打客服电话取消,结果当月交手机话费时,发现还是被扣了当月“使用”的5元业务费。

    建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通讯类企业以赠送的名义,在手机用户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自行为手机用户增加各类业务,然后直接收取或者在免费了一段时间后收取业务费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消费行为,侵犯了手机用户的自主选择权,以及公平交易权,手机用户有权拒绝通讯类企业的强制交易行为,应及时向消费者消协或电信主管部门投诉,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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