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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羽爵M9”韩版大衣有害健康穿不得

来源:中国企业新闻网 时间:2010-03-23 23:17:47
2010年1月,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了2009年4季度对该市生产的西服、大衣产品的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此次抽查产品35批次,经检验,合格29批次,不合格6批次。

其中,上海羽爵服饰有限公司生产、上海长房国际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受检的“M9”双排扣韩板大衣(规格:165/88A;170/92A 生产日期/批号:2009.8/W098)经检测“面料纤维含量、pH值、耐水色牢度、耐干洗色牢度、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力、可分解芳香胺染料”质量问题严重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被检不合格。

针对此次监测情况,记者咨询了上海市质监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次抽查从取样到检测均是严格依据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随机抽样的样品全部来自正规的经销商,送检的过程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进行,承检机构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因此检测结果具有权威性。

专家见解:

纤维含量与产品标识不符将涉嫌欺诈消费者,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利益;PH值安全性指标不合格可致皮肤过敏;色牢度不合格的衣物容易导致皮肤不适,危害健康;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力不合格将影响大衣的外形和穿着质量;可分解芳香胺染料不合格严重可致癌

国家服装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表示:原料的成分是商品材质的说明,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直接参照物,也是商品是否货真价实的主要依据,产品原料成分的优劣,是决定产品价值的重要因素之一,错标或乱标成分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和欺骗,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一般健康皮肤的pH值在5.5~7.0之间,属弱酸性。一旦超出了人体适应的pH值范围,将会对使用者引起皮肤炎症或诱发感染,对人体的汗腺系统以及神经系统都会造成损害。

色牢度指染色纺织品在物理和化学作用下,颜色保持坚牢的程度,是纺织品的安全技术指标之一。包括耐水渍、耐汗渍、耐摩擦(干/湿)和耐唾液及汗渍色牢度。耐水和耐干洗色牢度不合格的衣物经雨水、汗水浸泡易褪色、沾色,染脏其他衣物;而且在使用过程中染料可能会从纺织品转移到人的皮肤上,从而造成红斑、肿、水疱、丘疹、烂、流水等皮炎症状,处理不当还可能引发细菌感染,并激发感染、脓包、化脓。

色牢度本身并不是一个致毒因素,但是它与纺织品上禁用染料和重金属离子等的检出量有直接的关系;当色牢度不佳时,染料沾在皮肤上,在细菌的生物催化作用下,染料有可能会发生还原反应,释放出致癌芳香胺,并透过皮肤扩散到人体,经过代谢作用使细胞发生结构与功能的变化,成为人体病变的诱发因素,危害人体健康。

粘合衬在服装中起支撑作用,使服装外型挺括,又有回弹性。国家标准GB/T2664-2001和GB/T2665-2001规定,覆粘合衬部位剥离强度应大于或等于6N/2.5CM×10CM,否则将影响大衣的外形和穿着质量。

可分解芳香胺染料是一种对人体有毒有害的染料,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染料如果被皮肤吸收,会在人体内扩散。这些染料在人体的正常代谢所发生的生化反应条件下,可能发生还原反应而分解出致癌芳香胺,并经过人体的活化作用改变DNA的结构,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并且潜伏期可以长达20年。强制性国家标准GB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对服装用和装饰用纺织产品禁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

律师观点:

继续销售不合格品涉嫌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可依法索赔

针对此事,记者咨询了中国消费维权网(中国保护消费者基金会主办)法律顾问杨律师。杨律师认为,产品抽检不合格后,生产者及经营者应依法停售并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有效的方式通知消费者,以防止影响更多的消费者;继续销售不合格品涉嫌欺诈消费者。消费者因购买或使用抽检不合格产品致人身、财产等权益受损,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向厂商要求退赔。

厂家回应:

目前市场上已停售该款产品

2010年1月29日14时54分,记者就“M9”双排扣韩板大衣不合格的原因、不合格品的库存和在售情况、如何保障购买不合格品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如何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如何整改等问题,致电上海羽爵服饰有限公司(021-63068498),该司工作人员杨先生获悉记者的意图后称,负责此事的邵经理不在,由于他是新来的所以不知道邵经理的联系电话,同时表示会通知负责人与记者联系。

2月1日下午,上海羽爵服饰有限公司的老板邵总告诉记者:她一直在积极配合处理此事,他们公司生产的W098双排扣韩板大衣确实存在不合格,没想到只卖了三件就被检不合格。目前已经在筹备交罚款金了,产品也在整改当中,已通知各个专柜下架该款产品,并表示若有消费者购买到不合格产品可以进行退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查,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来源:商品与质量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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