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临沭县卢女士也向记者反映,今年4月20日,她带着2岁半的侄子一起到大润发超市购物,孩子吵着想要一款售价为3.9元的光盘,卢女士没答应,结果孩子趁她不注意,将光盘封皮撕开后放在购物车的毛衣里。结账时被超市人员发现,罚了她 1000元。卢女士说:“遇到这种情况,我们真是有口难辩,只好自认倒霉,交钱了事。”
“贪小便宜拿了超市的东西,被捉住肯定怕张扬出去,顾客只好选择私了。我觉得超市肯定深谙此道,所以才敢这么明目张胆地违规罚款,有关部门应该管一管超市这种罚款的行为。”退休职工刘先生说,超市都有监控,也有工作人员在超市便衣巡逻,应该分清是否是故意所为,若不是故意拿超市的东西,更不应该追究。超市作为企业,对顾客进行罚款,不合法也不合理。
也有读者质疑超市懂不懂法,如果不懂法,应加强学习,立即向顾客道歉退款,停止侵权;如果懂法,那就是故意的,是在有意践踏法律。
据银雀山派出所王焕增所长介绍,大润发超市属于他们派出所的辖区,经查阅接警记录,6日下午,他们并没有接到大润发超市“有顾客偷东西”的报案。对于赵先生的情况,超市应该送交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法处理,超市没有权力处理,更不应非法对其进行罚款。
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的卢建坤律师说,行政处罚只能由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设定。超市是企业单位,并非国家行政机关,既无权设定处罚项目,也无权对顾客实施处罚。如果发生顾客盗窃商品的现象,超市应该请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理,不能以违法行为对付违法行为,对顾客实施罚款等措施。顾客应挺起腰杆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