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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银行监管,网贷平台监管办法中还明确了什么?

来源:中网资讯财经 时间:2017-06-08 15:26:36

  自去年8月份,银监会等部委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以来,银行存管已经是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标配,成为网贷平台是否稳定、合规的考量标准。大家在关注银行存管的同时,却忽略了《办法》当中明确的其他项,现在三益宝就为大家查漏补缺,普及一下去年的P2P平台监管办法还明确了哪些主要事项。

  

   1、明确了P2P平台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办法》第一章第二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该类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

  限制了P2P平台的债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十条所列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禁止行为”中,明确指出“P2P平台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叫停P2P平台的线下理财业务

  《办法》第十条所列负面清单中,对P2P行业影响较大的还有这么一条: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换句话说,就是P2P平台自身及授权第三方合作伙伴均不得在线下对理财项目进行宣传及兜售,进一步强化了P2P行业依托互联网发展线上模式的业务特征。P2P平台只能够通过线下进行借款项目的开发、搜集、审核、管理,而不能够进行项目的售卖及交易。

  4、限制P2P平台的借款项目规模

  《办法》第十七条: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三益宝分析师认为,《办法》的发布,在P2P行业引起了轩然大波,一些不合规的平台也因此倒闭,网贷行业的环境被来自于政策的力量进一步肃清,对P2P行业的健康发展意义深远,P2P平台也将迎来规范发展阶段。投资者不妨在此时入手,以求在安全稳妥的环境中得到较高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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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东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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