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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7月1日实施

来源:天健网 时间:2017-05-18 18:07:59

  (记者 王煜)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如何管好、用好,涉及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5月16日,记者从大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4月26日正式印发的《大连市城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今年7月1日将正式实施。该《办法》中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由原来的104元/平方米,最高提高至200元/平方米,并且首次设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新闻发布会对即将实施的《办法》进行解读

新闻发布会对即将实施的《办法》进行解读

  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最高增至200元/平方米

  首次设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 金额为70元/平方米

  据悉,《办法》共分五章三十九条,涵盖了资金的使用范围、交存标准、使用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

  记者了解到,《办法》中明确了住宅小区的非住宅部分纳入维修资金交存范围,落实了建设部165号令规定。《办法》中交存标准适当提高,有电梯房屋每平方米需要交存200元,业主每平方米50元,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150元,其中70元用于电梯专项维修;无电梯房屋每平方米需要交存130元,业主每平方米50元,开发建设单位每平方米80元。2017年7月1日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执行维修资金新标准。目前在建的项目或是已经取得土地尚未建设的项目,仍按照原来的标准交存维修资金。

  发布会上,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副局长王欣军介绍,目前,我市维修资金交存只有一个标准:开发建设单位每平米66元,个人每平米40元。“这次,我们将电梯房屋与无电梯房屋做了区分。因为,电梯每10年一次大修,15年更换一次,大修按更换成本的50%测算,测算结果为电梯维修约需70元/平米,所以,我们首次设立电梯专项维修资金,全部由开发建设单位交存。”

  交存主体仍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

  业主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先行代交

  《办法》沿用过去规定,维修资金交存主体仍为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同时《办法》中明确了业主应交的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在办理预售许可证后先行代交,在房屋销售时由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收取,保证了同一栋楼内的房屋维修资金交存和产生利息时点统一。

  健全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应急维修项目可先行维修、拨付维修费用

  屋面大面积渗漏、电梯故障、外立面坍塌脱落、排水设施堵塞等涉及公共安全的应急维修项目,经街道办事处、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电梯等有关专业部门共同确认,可先行组织维修,先行拨付维修费用,解决了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通常需要面积超过三分之二、人数超过三分之二的双三分之二同意的难题,避免了因征求意见时间过长延误维修引起严重影响业主生活的安全问题。

  设立房屋专项统筹维修资金

  严格大额维修资金审核制度

  《办法》中明确了维修资金利息的增值部分和除公有住房外的房屋灭失后无法退返的维修资金作为房屋专项统筹维修资金,为大额维修资金第三方审核和维修资金不足情况的应急维修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

  单项维修费用超过十万元、年度总维修费用超过三十万元的大额维修项目,由市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聘请第三方专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解决了使用维修资金进行维修过程中,业主无法进行有效监督的问题。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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