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宝深谙“上下同欲者胜”的道理,因此在其数十次犯罪过程中,很少有独吞的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总是和与他关系密切的少数人分赃。在上海分行时,他通过多支付工程款然后私分的形式,与戴某串通一气,和王政、严庭富、薛章能结伙贪污,与手下亲信建立“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
事实上,刘金宝因其地位和特殊贡献,曾经享受到普通人难以企及的优 厚待遇。升任港处主任后,他在香港的居所,为中银香港于1998年11月以3404.3万港币购入的Mayfair高层30楼B单位。即使在富豪如林的香港,这样的居住条件也堪称奢华。他当上中银香港总裁后,中国银行总行专门研究制定了给予他的薪酬方案,“比在欧美各大行一把手还高出一万多美元”。他还享受了比中国银行总行派出的副行长董事还高的认股权证,被授予173.52万股认股权—— 与总行行长的水平相当。
有关方面明文规定由中国银行外派到港处、中银香港的员工,其配偶不得在香港当地就职,但刘金宝到香港后,其只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妻子喻某就被安排在香港力宝集团中宝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任董事,6年间工资、奖金收入总计181万余元港币。
一位具体参与办理刘金宝案件的检察官认为,刘金宝等人走上犯罪道路固然是其咎由自取,但客观方面原因也不容忽视,如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对一把手的监督不到位、现阶段金融管理体制尚待完善、银行内部管理制度缺失等。 (C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