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宾(王金贵):人身健康权指公民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伤害他人身体是最常见的人身健康权侵害行为,性病传播行为是对他人身体健康权进行侵害的行为之一。非法同居中给他人传播了性病,虽然不构成犯罪,但属于侵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包括精神损失赔偿。侵害人明知自己患有性病,属于故意侵害;侵害人不知自己患有性病,则属于过失侵害;被侵害人明知对方患有性病而自愿与之发生关系,则 被侵害人也有过错,责任由双方共同承担。
主持人:对人身健康权法律有哪些具体规定?
嘉宾(程相涛):《民法通则》第98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和健康权”。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国家从立法的角度明确规定要保护公民的健康权,同时也赋予公民在健康权受到侵害时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主持人:对于人身健康权诉讼,其举证责任是怎样分配的?
嘉宾(程相涛):目前,我国举证责任分配标准只有《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可遵循。该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依国内权威学者的解释,该条文设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无论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
主持人:本案中,法院为什么没有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嘉宾(王金贵):我认为,本案原告出示的证据证实其患病时双方已结束恋爱关系3个月,无证据证实两人在性生活期间被告患有支原体感染,且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前往医院检查其支原体呈阴性,原告该项主张无充分证据支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有依据的。(C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