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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城管拆除户外广告引争议 广告公司联名请愿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6-7-3 14:56:43  来源:兰州晨报 

兰州市城管执法局集中拆除32万平方米违法户外广告引发风波

百家广告公司联名向市府“请愿”

本报讯 (记者李国林)自6月15日起,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对近郊四区现存的“黑”广告发起猛攻,并限期在8月30日前完成拆除32万平方米违法广告的清理任务,从而掀起了兰州城管史上规模空前的拆除“黑”广告的执法风暴。

7月1日记者获悉,“甘肃友好”、“兰州中大”等近百家广告公司发起联合签名,共同向兰州市政府递交了“请愿书”——《质疑兰州市城管执法局拆除户外广告的行为》,并陈述了六大理由。

据悉,百家广告公司的“请愿”行为已惊动了兰州市市长张津梁,并在百家广告公司递交的“请愿书”上作出了“请相关部门妥善处理”的重要批示;常务副市长吴继德也作出了“请执法局负责人在工作中参阅”的批示。

■相关链接

百家广告公司

提出“六大质疑”

“甘肃友好”、“兰州中大”等广告公司以其是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合法广告公司为理由,对城管部门此次行为提出的“六大质疑”如下:

“执法者自身行为合法吗?”

兰州市城管执法局自行强制拆除广告公司的户外广告本身就违法,因为该行为不符合法律程序,城管执法局首先应向广告公司提出意见整改,处罚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前告知广告公司,并在一定时间内拥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执法局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

“下属单位也拥有执法权?”

兰州市城管执法局无权委托其下属单位强制执行户外广告的拆除,更何况有的还是事业单位,如东方红广场管理办公室。

“拆除依据能令人信服吗?”

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宣称此次拆除违法户外广告的依据是“规划”,但是这个依据能令人信服吗?例如,兰州市“两场三街”的“规划”是该局委托兰州财智创意投资发展公司和中国策划研究院(兰州)策划中心制定的;据了解,这两家单位实际上是一家单位,却打着两个“旗号”进行不正当竞争,他们规划设计的作品能令人信服吗?

“重大规划能否听取民意?”

重大规划应当进行听证,听取民意。兰州市“两场三街”等规划听取市民群众和相关企业的呼声了吗?

“何来那么多姓‘黑’广告?”

兰州市城管执法局宣称兰州市90%的户外广告没有经过审批,那么未经审批的户外广告是如何形成的?

“设计规划是否具有科学性?”

年年规划年年变,如2005年的规划与2006年的就不一样,一会儿保留甲拆除乙,一会儿又保留乙拆除甲,可见规划的极不科学和人为的主观随意。按照所谓“规划”说拆就拆,广告公司的损失太大。

本报记者 李国林

就百家广告公司集体“请愿”一事接受本报记者专访——

兰州城管执法局回应“六大质疑”

本报讯 (记者李国林)兰州百家广告公司集体向市政府“请愿”事件,在社会各界和政府相关部门引起不小的震动。7月2日,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李永忠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面对百家广告公司提出的“六大质疑”,李永忠站在兰州市城市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和卫生城市的立场和高度,从正面详细解答了城管执法行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采访实录

记者:城管执法局强制拆除户外广告本身是否具备合法性?

李永忠:兰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经兰州市人大常委会2005年12月23日审议通过,拥有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全部或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我们这次拆除违法户外广告是依据兰州市政府令(2005)第9号《兰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第3章第17条规定“对超过规定的设置期限未拆除的户外广告、未经批准擅自设置的户外广告、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载体和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场所设置的户外广告,城管执法局应当责令广告设置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管执法局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人承担。”

而强制拆除是因为在我们发出自行拆除《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业主没有自行拆除,执法部门只有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将影响全市户外广告规范设置的进程。

记者:城管执法局是否是行政执法主体,以及下属执法大队是否具备执法权力?

李永忠: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代表国家,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权力,并对其行政执法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它依法享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后果或法律责任。市城管执法局同时设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大队)。他们受市城管执法局委托,可具体从事行政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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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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