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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8日,刘延华告诉记者,他老家是潍坊昌乐,和本案的被告郑某是老乡。1996年,郑某找到刘延华,让刘延华帮他筹集200吨水泥的钱,共计53200元,由他来偿还本息。刘延华于1996年3月13日,帮郑某转借了53200元,自己借给郑某30000元钱。借钱后至1997年3月,郑某一直按月还利息,并偿还了一部分钱。但从1997年4月开始郑某连利息也不付了,刘延华5次去昌乐要钱,郑某都说没钱。1999年8月25日,刘延华向潍坊市昌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郑某偿还各种损失共计68000元。
1999年10月份,刘延华收到了一份号为(1999)乐法民初字第583号的判决书,落款是1999年10月13日。判决结果是:一、被告郑某欠原告刘延华借款本金63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二、被告郑某欠原告刘延华借款利息4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案件受理费2550元,诉讼保全费680元由被告郑某负担。刘延华告诉记者,自己接到判决后不到一个月,竟然又收到了一份号为(1999)乐法民初字第583号的判决书,落款也是1999年10月13日,刘延华对比之后发现,在案件的定性上,第一份判决书将本案定为“借贷纠纷”,而第二份定性为“合同借贷纠纷”。第二份判决中认同了郑某曾于1996年7月12日至1999年2月12日分6次偿还了27050元,并于1997年6月6日和1998年10月6日分别偿还了10000元。
拿到两份判决书后,刘延华打电话到法院咨询,被告知第一份判决无效,要根据第二份判决执行。因两份判决书存在很大出入,郑某一直以种种理由拒绝还款,刘延华6年来未要回一分钱。记者看到,两份“双胞胎判决书”的文号、时间、办案人、书记员都是一样的。5月8日下午,记者致电昌乐县唐吾法庭,办案人杨金光告诉记者,第一份判决书其实不完整,所以又出具了第二份,应该以第二份判决为主,对于同一案件发出了两份判决,杨法官告诉记者第一份虽然有盖章,但是法院认为是无效的,所以不能算数。(c021)
作者: 责任编辑:哪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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