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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一学者近日在南京的一个论坛上称,“公布房价成本”的建议不仅可笑,而且是违法的。他说,这违反了《公司法》,因为《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自主定价权。对这位学者的看法,笔者有不同意见。
中国的《公司法》于1993年12月颁行,之后经过三次修订。该法着重规范了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但是综观条文,并没有出现赋予公司自主定价权的表述。
所谓“自主定价”,也称“市场调节价”,即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1997年颁布的《物价法》里对此有所表述。很遗憾,该学者把“自主定价”出自哪部法律这个问题给弄错了。在错误援引“自主定价”出处的同时,他还坚称,因是法定的,自主定价权就不能随便受干预,也不能以房价高为由就交给老百姓监督,否则会很麻烦。
的确,与“政府指导价”及“政府定价”一样,“自主定价”是《物价法》认定的法定价格行为,但这是否就意味着法律赋予经营者绝对操纵商品价格的权利,且消费者与政府就不能加以监督与管制了呢?是否消费者一旦需要获知价格真相与构成成份时就违法了呢?
当然不是。从法理角度看,尽管法律赋予了经营主体一定的自主定价权,但作为一种价格行为,肯定是需要规范的,这一点《物价法》已有明确。中国虽然主要实行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但一个前提是,这种机制必须存在于宏观经济调控之下。也就是说,自主定价并非随心所欲且不受监管,它是必须接受并服从调控的。
民众显然也有权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因为价格的终端承受者是消费者,他们理应行使监督权。法律对此也已明确,消费者组织、职工价格监督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以及消费者,有权对价格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发挥群众的价格监督作用。
事实上,房价成本主要包括四项内容:地价、建安成本、各项配套费用和运营成本。除去运营成本外,其他数字都是掌握在政府部门手中,或都能测算出来。民众对于房价成本信息的了解,并不是刻意干涉企业经营自由,也是符合有关法律精神的。
近日,国务院举行常务会议,针对房地产领域的问题推出了具有指导性的六项措施。显然,政府清楚地看到当前房地产市场中的积弊,比如当前房价有很大的人为操控嫌疑———在这个背景下,房价成本的公开,应成为题中应有之意。 章剑锋
作者: 责任编辑:逸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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