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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赵利芳 为您报道 一男子在兰州市某高级中学偷自行车时被5名经警打死,犯罪经警受到惩处后,男子私生子将两家相关单位告上法庭向其索赔。昨日,记者获悉,兰州市中级人民法终审维持原判,由5名经警所在单位长青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简称长青公司)赔偿死者私生子5万余元。
案件回放:永登来兰的农民刘某夫妇二人在兰州以卖菜为生。2003年7月27日,刘某偷取兰州某高级中学家属楼前自行车时,被长青公司派驻该校的5经警抓获并打死。后这5名经警因犯故意伤害罪分别被判刑。
随后,刘某的儿子刘非(化名)将长青公司及某高级中学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在庭审中,被告以刘非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其与死者之间属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刘非的法定代理人也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是刘非的监护人为由不愿赔偿。原来,1997年,刘非父母未办理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开始同居。2002年3月,刘非出生。其父被殴打致死后,在刑事审判中,刑事附带民事索赔被一再搁置。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非与刘某具有抚养与被抚养关系。长青公司的经警在执行任务中致人死亡,刘非起诉长青公司作为赔偿义务人并无不当;因反映不出某高级中学与5名经警存在人员隶属或雇佣关系,刘非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在该损害事件中存在过错,因此不承担民事责任。刘非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刘非系刘某与张某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根据有关规定,判令长青公司赔偿刘非各种经济损失共计50976.5元。宣判后,长青公司不服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判。 (C001)
作者: 责任编辑: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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