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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26日 13:51:41 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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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合同”的诱饵:没有依据的承诺(图)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6-4-19 13:47:08 来源:s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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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到了这样的答复,候女士十分不满。她认为,教育中心在全程课外辅导中,大多数的服务为她们提供了大学生家教服务,按照每课时15元钱的标准,如果她单独聘请大学生做家教,168个课时只需2500多元钱的费用,可是到了春笋教育中心,这些家教和一些家访的费用加在一起,就要上万元,尤其是30%的前期准备金,将助教老师的培训及管理费都让学生家长承担,让家长感觉很不合理。如今,孩子成绩没有提高,家长提出要退款,教育
中心就要自行出题考学生,这种考试本身就有失公平。虽然家长们在协议中签了字,可是心里却觉得很不舒服。

  没有依据的承诺有欺诈之嫌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侯女士找到了黑龙江启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姜启凡寻求法律援助。据姜启凡讲,按照《消法》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从侯女士与春笋教育中心签订的这份协议看,就属于格式合同。首先,学生高考成绩主要是学生个人主观努力的结果,客观辅助对其成绩起次要帮助作用。而经营者则把次要作用放在了主要作用之前,作出了一个没有事实依据的承诺,这种承诺本身就不可能完全实现,签订这种协议在法律上有欺诈之嫌;其次,经营者以自拟考题的方法作为退款依据,这条规定本身就对学生不公平,是经营者推卸履行协约责任和义务的一个借口;再有,经营者与学生家长签订的协议是否属于格式合同,不是双方约定的结果,而是根据条款要素所形成的事实来判定。所以,教育中心拟定的合同中注明此协议不属于格式合同是没有法律意义的。c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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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阿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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