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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作弊被处分 研究生以处罚依据过期为由告母校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6-11-20 11:45:41 来源: 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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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场用手机记答案被抓

  2004年6月19日,皖南医学院神经外科专业2003级研究生项春琳,参加了在皖南医学院举行的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此前,在2003年11月份的英语六级考试中,项春琳考了75分。“因为六级考试80分以上才算优秀,80分以下证书上写的都是及格,我想考个优秀,将来找工作时有优势”,项春琳这样解释他第二次参加考试的原因。

  当日16:20左右,项春琳做完A卷,此时离A卷上交还有25分
分钟,他开始用手机记录自己考卷上阅读理解的答案。当记到第15个答案的时候,被省教育厅巡视员发现。手机被巡视员没收,人也被带出考场。当天,项春琳写下了检查。检查中说明了自己记录答案的原因,是为了考试后便于到网上对答案,并说明自己没有将答案发送给任何人。对自己违反考场规定的行为,项春琳也进行了自我检讨。

  学校作出留校查看处分

  6月21日,学院教务处向辖区凤凰山派出所报了案,理由是怀疑项春琳利用手机作弊发送试卷答案。派出所民警于当天下午在学院保卫处对项春琳进行了讯问。民警曾两次问到是否将答案发给别人,对此项春琳都予以了否认。17:30左右,在学院保卫处办公室,保卫处、教务处和派出所三方,当着项春琳的面对手机进行开机检查,载明“手机短信栏有3组阿拉伯数字,每组有1至5个数字(无序),经项春琳说明该数字是其编写的A卷答案”。项春琳解释,他用1对应A,2对应B,记下了自己考卷上的答案。当天,项春琳再次写下一份检查,和上份一样,他恳求学院给他一个改过的机会。但对于项春琳手机里存储的数字短信,是否发送给他人这个关键问题,民警并没有给出明确答案。

  21日下午,皖南医学院党委召开紧急会议,专题讨论项春琳的问题。7月6日,学院对项春琳作出《关于给予项春琳同学留校查看处分的决定》,对项处以留校查看一年的处分,主要依据是《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当事人两年后才看到处分

  此后,项春琳就开始忙于本专业两年期的临床操作,他跟着导师在芜湖市弋矶山医院实习。时间很快到了今年6月,他们这届研究生就要毕业了。

  6月4日上午11点多,项春琳来到学院学位办公室,将自己申请硕士学位的材料交给办公室的老师。刚交了材料,他就被一位老师叫住。“你受过处分,可能拿不到学位”,老师说。听完后,项春琳询问处分的内容,老师简单讲了一下。他又质疑,学院学位委员会还没开(据了解,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都是7月初召开),怎么知道拿不到学位?老师模糊地表示,这可能已经是板上订钉的事了。

  7月初学位评定委员会开过后,项春琳核实了自己拿不到学位证的消息。此后,项春琳多次找学校讨说法,但得到的回答都是——受了处分就不能拿学位。为此,项春琳很郁闷,原本他想考博士,但根据规定,没有硕士学位不能申报博士学位。在此过程中,项春琳才正式看到学校两年前对他作出的处分决定。处罚依据10年前已废止看到当年的处分决定后,项春琳查阅了处分主要依据《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而他发现这个条例早于1996年就被废止。他通过查询发现,这之后有个《安徽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也于去年9月1日被废止。他了解,在2004年7月6日学院对他作出处罚前,5月19日,教育部颁发了18号令,施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他认为学院对自己的处罚应以此办法为准。同时,学校不授予他学位的文件上载明依据《皖南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而他申请的是硕士学位。

  基于以上的问题,再加上他多次和学院沟通都不能解决问题,项春琳找到了芜湖市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戈运龙作为代理人。今年9月28日,项春琳将皖南医学院起诉到弋江区法院。

  原被告分歧很大

  15日,案件公开开庭审理,由弋江区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担任审判长,该院多名审委会成员旁听了案件。

  项春琳的代理律师认为,该学院作为处分的主体不适格,按照规定,处理的权限不在学院手中,而在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手中;学院不授予项春琳学位的行政行为在程序上不合法,处罚后没有及时将处分通知送达给项春琳本人,也没有给项春琳申辩的权利;学院处分没有合法依据,处分是学院根据早在1996年就废止的暂行办法作出,而决定不授予项学位的文件是该院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这些依据都是站不住脚的。今年11月1日,学院出具了一个《通知》,称对硕士学位的授予,一直参照学士学位授予细则进行。原告律师指出,该《通知》是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以及诉讼过程中制作的证据,根据相关证据规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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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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