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约撰稿就此判决咨询了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罗秋林律师,罗律师对此判决感到很惊讶。他指出:首先,按照法律规定,这么重大的案件应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和审判;其次,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时,法律上不存在“未使用恶劣手段和残忍的暴力行为”这一说法,况且被告人多次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十分恶劣;第三,此案件明显有轻判嫌疑。
对于判 决书中提到的被告人王俊伟有自首情节,郭女士一口否定。郭女士愤怒地说,王俊伟是在自己住处猥亵一名杨姓女同学,因该女学生极力反抗挣脱跑到教室大哭,受害的另7名女学生都吓得离校出走,此事被班上唐老师(女)发现后,马上报告了校长,校长又报告到区教育局,区教育局采取措施将王俊伟关在局监审保办公室,并不是王俊伟本人投案自首。郭女士向《民主与法制时报》特约撰稿人表示:“我愿意对所反映的情况负法律责任。” (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 版权声明:任何媒体转载该条新闻,须注名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C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