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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车祸赔偿打破城乡差别 法院判决:同命同价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6-7-10 14:11:06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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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大社会学教授陈昌文也认为,公民社会不应以职业、出身等因素,去人为地制造等级制度。立法机关若不尽快修改“违法性”解释,势必拉大城里人与外来工之间的心理鸿沟,拉大城乡两地间的差距。

反驳声:“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等不等于平均!”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石开贵认为,“同命不同价”并不等
于不平等,相反,它却体现了经济价值的取向,符合社会市场经济规律。虽然人的生命没有贵贱之分,但由于每个人在成长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不同,投入成本多的人创造的价值也更多,其死亡赔偿金当然就该多赔些。

解决:“精神赔偿”作统一标准?

某律师事务所冯明超称,公民民事权利平等不仅是指公民都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还体现在受到同样损害时有获得同样赔偿的权利。冯认为,死亡赔偿金只能是一种精神性损害赔偿,而不是家人的财产损失。国家立法机关若把死亡赔偿金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再制定出一个统一的标准,问题便会得到解决。

最新进展

两新法规打破“同命不同价”

据了解,今年“两会”期间,“同命不同价”现象遭到全国人大代表质疑。代表们认为,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造成公民在法律面前事实上的不平等,有违宪法精神,并就修改方案提交全国人大。目前,最高法院正在协调各方意见,考虑就人身损害赔偿出台新的相关司法解释。

就在全国人大代表一片质疑声中,今年3月28日,我国颁布实施了《国家赔偿法》及《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前者规定凡需要国家赔偿的,不论死亡人的户籍如何、在何地区,均按照一个标准—————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死亡赔偿金。后者规定将空难死亡赔偿金提高到40万元,死亡赔偿金一律按我国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30年为限。这两部法规无疑是对“同命不同价”的首次破冰。有关人士据此断言,这两部法律的出现,无疑宣告“同命不同价”的法规已逐渐走向“坟墓”。

资料链接

“同命不等价”案例

2005年12月,重庆市3名户籍不同的女同学搭乘同一辆三轮车遭车祸身亡。肇事方向具有城市户籍的两同学的家人各赔付20万元,而农村户籍的受害者家属,仅获得了5.8万元赔偿金。

2005年10月23日,北京市朝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同坐一辆夏利车的两名乘客死亡。男乘客金文植是城市户口,女乘客赵小英是农村户口。朝阳区法院就此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肇事方赔偿金文植家属41万元,赔偿赵小英家属17万元。

记者 王仁刚 (C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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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蓝宝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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