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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个人30万人民币起可投资境外股市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7-5-12 13:39:19  来源:中国网综合  

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

银监会昨日(5月11日)宣布,拓宽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银行可以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接受个人的认购要求,募集人民币资金,直接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目前规定个人30万人民币起即可投资香港、纽约和伦敦等地的股市。

今后,个人投资者不仅可以投资境内的A股和B股市场,还可以投资香港、纽约和伦敦等地的股市。银监会昨日宣布,拓宽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的投资范围。

银行可以设计相应的理财产品,然后接受个人的认购要求,募集人民币资金,直接投资于海外股票市场。

此前,内地有个别银行接受个人委托,投资境外的股票基金,但一直不能直接购买股票。不过,银监会本次“放行”之后,个人投资海外股市仍存在一定的门槛。根据相关规定,单一客户投资金额的起点是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而且客户应当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银行将就此制定具体的评估标准和程序,对客户的股票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要求客户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银监会还规定,银行代客户投资的股票应当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不能是未上市的股票。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银行应在投资期内及时调整投资组合,确保持续符合这些比例要求。

对于国际市场上风险很高的石油等商品类衍生产品和对冲基金,银监会昨日明确要求:银行不得代客户投资于这些领域。

银监会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

为进一步丰富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投资品种,促进该项业务稳健发展,2007年5月10日,中国银监会颁布了《关于调整商业银行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14号),对商业银行开办代客境外理财业务境外投资范围的有关规定做出以下调整:将“不得直接投资于股票及其结构性产品、商品类衍生产品,以及BBB级以下证券”的规定调整为“不得投资于商品类衍生产品,对冲基金以及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级BBB级以下的证券。”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股票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需满足六个条件:一是所投资的股票应是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二是投资于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0%;投资于单只股票的资金不得超过单个理财产品总资产净值的5%;三是单一客户起点销售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四是客户应具备相应的股票投资经验;五是境外投资管理人应为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批准或认可的机构;六是商业银行应选择在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监管的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

《通知》还规定,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基金类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与中国银监会已签订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境外监管机构所批准、登记或认可的公募基金,而商业银行发行投资于境外结构性产品的代客境外理财产品时,应选择获国际公认评级机构A级或以上评级的金融机构发行的结构性产品。

此外,《通知》在投资管理、资金管理、客户评估、产品营销、信息披露、客户投诉处理以及风险管理等方面对代客境外理财业务提出了严格要求,并充分强调商业银行要对投资者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使投资者更全面地认识境外金融市场的投资风险。(银监会)    (C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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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中网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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