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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部门维权效率半数人评价“一般”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7-3-15 9:25:44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中消协发布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

  执法部门维权效率半数人评价“一般”

  人民网·天津视窗3月15日讯:28.5%的消费者认为消费者索赔权维护较差,44%的消费者合法权益曾受到严重损害……在中消协近日发布的全国城镇消费维权状况调查报告中,消费者表示,消费维权不容易。

  索赔费时费力难维权

  调查显示,消费者认为维护较差的前三位权利依次是:索赔权、知情权和监督权。44.1%的消费者遇到过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事情。42.3%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导致较大经济损失”,28.3%的消费者反映严重损害合法权益的表现是“存在精神损害”。消费者没有要求赔偿的主要原因是“费时费力”。

  房价过高也是突出问题

  调查显示,假冒伪劣产品、虚假广告、房价过高名列消费领域最突出问题的前三位。其次,食品安全事故、手机质量、商业欺诈、房屋装修等也是消费者反映比较多的问题。

  消费者认为,解决消费领域存在的问题,应继续完善市场监管,加强行政执法。一是加强行政部门之间的协调,避免出现监管漏洞;二是对商品和服务多一些事前监督,少一些事后监管;三是对一些热点商品和服务,如商品房等进行跟踪监管,建立企业诚信档案,披露企业不法行为;四是建立不公平格式条款行政监督纠正机制,督促此类条款的纠正和整改。

  51.2%的人认为消费权益执法工作效率一般

  调查中,51.2%的消费者认为当前行政执法部门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效率“一般”。47.6%的消费者认为当前仲裁机构在解决消费争议方面发挥的作用“一般”。

  有消费者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缺乏应有的力度,很多行政保护措施往往是事后的,缺少前瞻性。在市场监管方面,存在着多头执法,存在出了问题以罚款了事以及行政不作为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保护的效率和效能。希望政府及有关方面充分重视,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仲裁是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之一。但目前通过仲裁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情况还比较少。建议加强消费者权益司法保护,如建立小额司法审判制度;发挥仲裁在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中的作用。

  另外,目前群体性遭受侵权呈多发趋势,如商品房质量纠纷、物业纠纷、旅游服务纠纷等。解决这类纠纷,亟须引入公益诉讼制度,即允许消费者协会等公益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提起诉讼。在消费维权工作中引入公益诉讼已是广大消费者的迫切愿望和要求。(记者孙玉波)

  消费投诉可发短信到91600

  “91600”全国短信投诉举报维权平台14日正式开通。今后,消费者在投诉、举报和维权时,多了一个“通道”。

  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秘书长陈传意介绍说,该维权平台网络覆盖全国,移动、联通和小灵通手机用户均可直接访问。当消费者需要查询时,只要用手机编辑短信“质量万里行”发送到91600,手机就会收到平台自动回复的信息,包括质量万里行的联系方式、投诉举报受理范围、处理程序等内容。

  当消费者需要投诉举报时,可用手机编辑短信“质量万里行#投诉或举报内容”直接发送至91600。费用与正常发送短信的资费一样,不存在任何额外支出。(记者黄全权)

malan

作者:  责任编辑:流浪歌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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