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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新闻办解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中网资讯中心  时间:2007-4-25 16:11:33  来源:中广网 

  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特例。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这样解读刚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请听中央台记者李天骄的报道。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一共有五章三十八条。条例明确了行政权利透明运行,以便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主动公开的信息通过政府公报、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媒体进行公开。同时,在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公开场所设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编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在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向公众公布。

   

     当记者问到,是不是所有信息都公开?如何处理保密与公开的关系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张穹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准则。

   

     “我们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候,从两个方面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样一个准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

   

     张穹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于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反腐倡廉发挥积极的作用。

   

     “首先是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因为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制政府、阳光政府、透明政府的一个重要的举措。所以阳光是最好的一种防腐剂,大大地会降低腐败发生的机率。”(C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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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责任编辑:中网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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