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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华时报2月9日报道 昨天,国家税务总局和
奖金将可以代领
办法规定,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检举人或者联名检举的第一署名人不能亲自到税务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奖金的,可以委托他人代行领取;代领人应当持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代领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办理领取奖金手续。
9种情形不予奖励
办法还首次明确规定,有以下9种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匿名检举,或检举人无法证实其真实身份的;
检举人不能提供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或采取盗窃、欺诈或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手段获取税收违法行为证据的;
检举内容含糊不清、缺乏事实根据的;检举人提供的线索与税务机关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无关的;
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已发现或正在查处的;
有税收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在被检举前已向税务机关“自首”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获取
检举人从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处获取税收违法行为信息检举的;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予奖励的其他情形。
联合奖励禁超10万元
针对不少涉税举报同时涉及国地税两方面的问题,办法明确表示,被检举人的税收违法行为被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查处的,合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两部门按比例分担奖金数额,分别兑付。但是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计发的检举奖金合计数额不得超过10万元。
此外对于同一违法行为被两个或两个以上检举人分别检举的,奖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先检举人。检举次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受理检举的登记时间为准。
办法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北京市地税局检查处的相关人士透露,此前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都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确定。办法的推出,使得各地在奖励纳税人时更加有规可循,奖励数额也会更加
■链接·奖励标准
一、检举的税收违法行为经税务机关立案查处并依法将税款收缴入库后,根据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及收缴入库的税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见附表)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 奖金数额
1亿元以上 10万元以下
5000万以上不足1亿元 6万元以下
1000万以上不足5000万元 4万元以下
500万以上不足1000万元2万元以下
100万以上不足500万元 1万元以下
100万元以下 5000元以下
二、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
查获上述发票数额 奖金数额
10000份以上10万元以下
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 6万元以下
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 4万元以下
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 2万元以下
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 1万元以下
不足100份 5000元以下
三、检举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行为的,按照以下标准对检举人计发奖金:
(一)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100份以上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
(二)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50份以上不足10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上不足50万元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
(三)查获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不足50份或者票面填开税款金额20万元以下的,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金。 (人民网) 记者:赵鹏(C010)
作者: 责任编辑:中网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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