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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陈默
《能源法》立法工作进入关键时刻。
近日,由国家能源办、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和财政部联合主办的中国能源法国际研讨会上,国家能源办副主任、《能源法》起草专家组组长徐锭明透露,在去年10月形成的《能源法》大纲方案基础上,《能源法》草案工作初稿已在今年3月上旬形成,目前正在做进一步的论证和修改完善。
《能源法》征求意见稿预计将在今年5月底形成,年底有望完成送审稿,并报送国务院。
《能源法》的立法工作于2006年初正式起步,在由15家单位组成的起草组中,此次研讨会的四家主办单位正是其中的核心成员。
《能源法》定位为基本法
马凯的发言实际上涉及了《能源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和理念。
据《能源法》起草专家组副组长、中国法学会能源法研究会会长叶荣泗介绍,《能源法》旨在通过法律化的制度规定来“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强化能源环保”。
而在立法论证过程中分歧较大的《能源法》定位与功能问题,目前已达成共识,即“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来调整能源领域的重大、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问题,以及单行法没有规定而且也解决不了的问题,比如“各类能源法律的交叉问题”、“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协调问题”等。
叶荣泗表示,要定位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和各能源单行法的上位法,有一个基本条件,就是必须通过最高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
为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能源法》将力求“粗细得当”,涉及目标时尽可能具体量化,涉及制定条例、办法时要规定时限,涉及执法时要明确主体,并增加程序性规定。
叶荣泗说,“可以考虑设置几个在本法实施后10年或者更长时间内可以实现的关键性、闸口性目标。”比如,提高清洁能源占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降低单位GDP能耗的目标等。
市场化改革亮点
按照目前的设计,《能源法》在总则中将规定能源安全、能源效率、能源与环境协调、科技进步与创新、能源普遍服务、市场与监管原则及对外合作原则等。
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能源法》将根据政府管理的目标、纲领、重点和实施的主要环节进行设计,包括能源战略与规划、能源管理与监督、能源资源开发与建设、能源供应与服务、能源利用与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农村能源、能源储备与应急、能源科技创新、能源国际合作等章节。
整体上,初稿主要涉及十二项制度(见附录)。比如,在战略与规划制度上,将规定能源战略和能源规划的地位、内涵、依据、制定和修订的程序以及权限,以及能源规划的实施和评估。
《能源法》起草专家组成员肖国兴教授说,我国目前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国家能源战略,能源规划也因法律效力得不到保证而没有实效,因此《能源法》将突出能源战略与规划的法律效力和编制程序,以增强能源对策体系的权威性和操作性。
能源供应和服务制度上,会涉及供应与服务、管网设施开放、供应形成机制、保护公共利益等。而在能源资源开发与建设制度上,将规定各种能源资源的所有权和实现方式,探矿采矿权证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共生和伴生矿开发、能源基地建设和衰退产业援助等。与此相关的市场开放与监管制度也备受关注。
对此,《能源法》将规定能源市场和产权制度,保护各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准入和竞争秩序,涉及价格、竞争、反垄断、公共服务、消费者保护、公共安全等方面。
作者: 责任编辑:舔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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